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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可派医院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0:58 华夏时报

  本报讯下午6:05分开始拨打120专用呼救电话,时隔70分钟后,救护车才到。这时,等待救护的病人已气绝身亡。上海市金山区法院于8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布原告死者家属一夫7子女败诉,被告金山区医疗救护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去年9月14日,75岁老太杨巧英4上海金山区亭林镇医院进行了胆囊摘除手术。当月23日下午,她的病情发生陡变突然休克过去,病人家属于是要求转院抢救,接着就发生了上述
120救护车施救不及,导致病人死亡的情况。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金山区医疗救护站承担延误急救的民事过错责任牞给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据法院查明牞鉴于120救护力量严重不足牞该市卫生局对金山区医疗救护站作出规定:120回车率小于3%。法院还认定:上述120求救事件发生时,金山区医疗救护站的4辆救护车均已派出执行抢救任务牞经调度折返才于70分钟后到达现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金山区医疗救护站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义务,但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范围之内牞其在完成其他急救任务后立即派车到亭林医院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同时基于“回车率”的规定,无车可派可以拒绝派车,金山区医疗救护站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徐亢美)

  作者:徐亢美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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