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案江苏主犯获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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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1:55 东方早报 | ||||||||
案涉22个省市区的“宝盈”网络赌球案江苏分支机构(早报2月28日A13版曾作报道)的“一号人物”陈宝林,昨天被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以“赌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同案5人分别获刑1~2年、罚金8万元~15万元;6人违法所得240余万元被追缴、赌资90余万元及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被没收。 据悉,南京“宝盈”案涉案金额达6137多万元,是目前为止江苏最大的网络赌球案。
陈宝林负责与“后庄”联系,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赌资结算,控制参赌人员输赢款结算;并指使陈中勋对赌球代理商、会员进行网上登记、对账核算等;指使彭世美、王胜利等结算以现金形式收付的输赢款;指使陈东生结算以信用卡形式收付的输赢款;指使简翠霞等记载输赢明细账和收支日记账。仅200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万元。 庭审中,辩方称:相对提供网络服务、承担赌博盈亏90%台湾“后庄”所代表的幕后组织,陈宝林只承担赌博盈亏的10%,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另5人从陈处所获钱款系劳动报酬,在犯罪主观方面不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检方的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陈宝林提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陈宝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另5人明知系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直接帮助,均已构成赌博罪;6名被告结成的赌博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系共同犯罪,陈系主犯,另5人系从犯,遂作出判决。 昨天,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还一审宣判了陈宝林网络赌球案下线———无业人员吴颜军网络赌球案。法院一审认为,吴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5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