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特许经营最高罚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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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2:25 京华时报 | ||||||||
作者: 于心欣来源: 本报讯(记者于心欣)出借特许经营权证或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单位可被罚50万元。即日起至5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民征集《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意见,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提出建议。草案规定,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被处罚的5种情
1.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 4.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 5.违反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价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