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约自曝无经营资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2:25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晓明 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通讯员范三雪)北京名扬东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文化月刊社签订了广告代理协议。合作半年后,广告公司以自己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为由,要求杂志社退还预付余款,并解除协议。前天,东城法院同意双方解除协议,但驳回了原告要求退款的请求。
去年5月,名扬东方公司与中国文化报社下属的文化月刊社签订广告代理协议,并支付了46.8万余元广告预付款。半年后,名扬东方以自己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不能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为由,要求解约,并要求杂志社退还广告费余款37.6万余元。杂志社认为,协议已经履行,不同意退款。 法院认为,该案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可随时解约。法院支持名扬东方的解约请求。但根据合同约定,签约后广告预付款不予退还,且名扬东方不能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原因在自身,因此法院不支持名扬东方公司的退款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