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收费一揽子新政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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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2:59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记者郑春平)长期以来,民办教育收费经常给人“雾里看花”的感觉,也经常因此产生各种纠纷。几天前,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一系列新规定。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江苏省民办学校现阶段的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
在收费时间方面,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 关于退(转)学收费的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3个月(含3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退还2/3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3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3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上述新规定从5月1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