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补偿 改制国企职工补偿有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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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5:20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穆涛)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贯彻〈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我市对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将作适当调整,在不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下,改原全员经济补偿为“分段补偿”安置,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 政策调整
《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一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如果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者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当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对已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因国有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性质由国有变为非国有性质的,如果企业不能为职工继续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继续为职工提供相应工作岗位,应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 《通知》还对企业改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指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 《通知》同时对全市国企改制的形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经济补偿等行为进行了程序性规范。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被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