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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干道死亡事故高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6:4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宁交轩 记者 赵琰)昨天,市公安交管部门公布了我市4月份交通事故情况。4月份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伤残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显著下降,但当月事故呈现出城市主干道死亡事故多等特点,超速等违法行车问题仍然不容小觑。

  4月份我市城市道路上的死亡事故多于郊区公路。在市区,除在次干道死亡1人外,其他死亡事故全部发生在主干道上。当月全市共发生财产损失较大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43起,造成33人死亡,1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05万元。其中大中型货车共发生32起事故,摩托车共发生31起事故。

  统计显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不按规定让行这五项重点违法行为共导致事故50起,造成10人死亡、44人受伤,分别占事故起数的34.97%、死亡人数的30.3%和伤残人数的37.93%。其中,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最为突出。4月份,超速行驶共发生9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此外,5年以下驾龄,尤其是驾龄在2至3年的驾驶员肇事情况仍十分突出。

  (编辑 五木)??总???,这才知道单位的罚款违反了有关法规。单位对他的罚款超过了他工资的20%,而且扣除罚款后的工资400元低于南京最低工资标准。经协调,该单位退还了杨某400元的超额罚款。

  市总工会援助中心一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中类似的超标准经济处罚并不是个别现象,但很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并不知道这种做法违反了法规。再加上一些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是很强,出现这种问题以后,他们没有去咨询,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首先要合法,在这一前提下,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处罚不能超过其当月应发工资的20%,并且扣除罚款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的权益受到侵犯,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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