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替人消灾 随州四名司法败类领刑一至六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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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3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曙光)收受钱财替凶手“消灾”,身为司法人员竟敢如此贪赃枉法。前日,随州市“8·30”司法腐败案一审宣判,4名涉案司法人员分别因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判处一至六年有期徒刑。 2001年8月30日,随州市18岁无业人员李某被人砍杀30余刀身亡,另有一青年受伤。案发后,凶案主谋刘文武及其手下10余人逃跑。为使自己和手下从轻或逃脱法律制裁,刘文
法院审理认为,张金文在担任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期间,利用办理刘文武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事后收受、索要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张金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办案期间与涉案在逃人员郭阳升两次见面,却没有将其抓获,构成徇私枉法罪,两罪分别被判刑五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时任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党支部书记、刘文武案审判长的顾光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时任曾都区法院刑一庭庭长的常江波,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时任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刘永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