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命案必破”的前提是“程序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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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37 新桂网 | ||||||||
新桂网 河南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命案侦破攻坚电视电话动员会”上,明确提出“对新发命案要快侦破,力争发一破一;大胆运用一切现代侦查手段和常规侦查手段,力争在5月份实现现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据《大河报》5月9日报道)。
看了这个消息,我不由得捏了一把冷汗:又是“命案必破”!难道佘祥林等冤案的教训还不够深刻吗?为什么提“命案必破”的要求就容易酿成冤案呢?主要的原因是在这里出现了手段和目的的错位。本来,“破案”仅仅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在河南省公安厅郑重地提出了“力争发一破一”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这两项十分具体的要求之后,对下级公安机关来说,“破案”就开始变成目的本身,而正义和法律反而变成手段了。为了做到“命案必破”,放任、甚至故意制造冤案也就变得“合理”了。这方面的运作机理,其实是和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好看,而往GDP的数字中注水是一样的。那么公安机关如何才能作到既提高破案率有又不损害正义呢?在我看来,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就是在侦破和起诉过程中要严守“程序正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既包括“打击犯罪活动”,也包括“保护公民正当权益”,两者要并重不可偏废。此外还要尊重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佘祥林案之所以办成了冤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本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均被忽略,甚至被故意压制了。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公安机关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权力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冤案就难以完全避免。但在这一权力格局发生根本变化之前,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不是单纯地以“破案率”作为管理手段,而把“程序正义”作为“命案必破”的先决条件,就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冤案的出现概率。 作者:郭松民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