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试点落实“律师在场权”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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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37 新桂网 | ||||||||
新桂网 为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获得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甘肃白银警方日前被列为全国公安讯问三项制度试验试点。从5月开始,白银市白银公安分局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开始进行全国公安讯问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制度及录像制度等三项制度的试验工作(据《北京青年报》5月9日报道)。
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有三重现实意义。首先,可以确保侦控机关调取口供笔录程序的合法性,克服调取口供中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的出现;其次,可以确保口供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对那些没有阅读核对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律师在场,协助他们核对口供笔录,防止口供笔录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侦控人员篡改,从而防止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利后果的情况出现;第三,由于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赋予律师在侦控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在场权,可以使法律更加平衡和完善。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一方面要赋予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要的侦查权,将有罪的被告人绳之以法,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秩序;另一方面,对被告人的个体利益也要进行必要的保护,如赋予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律师在场权”通过律师行使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权,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因此,“律师在场权”也就相当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权。笔者认为,尽管“律师在场权”在甘肃白银仅仅是做为试点落实,但仍有非凡的示范意义。 作者:李坚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