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殒命同桌酒友都难“逃”? 死者是许昌某技校办公室主任,其家属将与之喝酒的人告上法庭(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许昌市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樊建武醉酒死亡后,其家属认为该学校及其同宴席饮酒的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向法庭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7万多元。 5月9日上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因双方争议较大,在被告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判决。 记 者杜文育 通讯员 卢 平 案情经过 死者樊建武,生前是许昌市金来实用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2004年12月26日中午,樊和该校校长宋某应朋友郝某之约,前往许昌市六一路南头的一家饭店参加开业宴请。宴席上,樊和宋某、郝某、李某、胡某、齐某等人,喝了4瓶多白酒,造成樊醉酒,15时许离开饭店时,樊已经走不成路,饭店几个服务员把樊抬上了学校的面包车。在离学校约300米远的地方,校长宋某让樊等人下车,樊站立不住就蹲在雪地上,后由该学校办公室副主任陈楼,叫来一辆人力三轮车,将樊拉到学校大门口,几个学员将樊抬到学校值班室内的床上休息,其间无人看管。 将近19时,校长宋某等人发现樊口吐白沫、小便失禁、手心发凉,于是急忙叫急救车。经抢救无效,医院宣告樊死亡。据介绍,在樊死亡的3个月前,该学校因发生过职工醉酒死亡事件,该学校颁布了禁酒令。 诉讼请求 受害人樊建武的家属认为,该学校有禁酒令,领导应该带头执行,在樊饮酒时,校长宋某没有制止而是默许,对此宋某有一定的过错;校方明知樊醉酒,没有及时告知家属或者送医院抢救,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作为同宴席的郝某等人,虽然从主观上没有对樊的身体造成危害的直接过错,但酒精对人体有危害是常识性的问题,他们与樊共同饮酒的行为是导致樊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樊的死亡负有间接过错。 今年3月7日,樊的妻子、女儿、母亲以原告的身份,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许昌市金来实用技术学校,以及被告宋某、郝某、李某、胡某、齐某等人,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7932.56元。 责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赔偿数据标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虎律师计算出了该案件总的赔偿金额为159775.22元。 “受害人与几个被告的责任应该三七开。”刘虎律师说,樊本人在单位不允许饮酒的情况下,主动参与饮酒活动;自己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客观上应该知道过度饮酒对身体的危害,应该知道对自己身体的保护,但是他并没有进行自我保护,是造成自己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应当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金额,几个被告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金额。“由于受害人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所以原告放弃了其精神赔偿的请求。”刘虎说。 据樊的同事讲,樊生前就爱喝酒。校长宋某在法庭上说,他曾经听樊的妻子骂樊,“喝吧,喝吧,早晚也得喝死”。当宋某就这句话询问樊的妻子时,樊妻予以否认。校长宋某说,在樊死亡的3个月前,他们学校就有一个人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撞死了,所以学校才颁布了禁酒令,考虑到樊也爱喝酒,所以就特意让他执笔起草禁酒令。 庭审焦点 之一:是否有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就自己的“没有责任”进行了答辩,认为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许昌市金来实用技术学校不应该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 在法庭辩论前,被告的代理人首先向樊的死亡表示哀悼,向其家人表示问候。被告认为,樊参加的宴席不是学校指派的“公宴”,而是朋友之间的“私宴”,樊饮酒是在下班后,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纯属个人行为;在饮酒过程中,被告没有人强迫樊喝酒;原告没有被告劝酒的证据;被告宋某发现樊饮酒过度后,已经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让司机送其回家,发现樊危险后又主动报120急救,通知樊的家人等。 原告代理人辩称,学校在去年颁布有禁酒令,校长宋某没有制止樊饮酒,应该有一定的过错;校方明知樊醉酒,以无法和其家人联系为借口,把其放在学校值班室内,无人看管;即便是被告发现樊危险后及时报警急救,但是樊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已经死亡,所以被告宋某及其学校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至于其他被告,如果在宴席上有强迫樊饮酒等行为,那么在承担责任时就不是三七开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之二:是否醉酒死亡被告代理人辩论说,原告诉称樊系“酒精中毒猝死”缺乏科学依据,理由是许昌市人民医院的“抢救记录”载明,樊死亡原因是“猝死”,是经过医院70分钟的抢救后猝死的,并没有注明是“酒精中毒猝死”;此外,没有对樊的尸体进行解剖,究竟是何原因致其猝死的,至今仍然是个谜,在谜底揭开前,原告便诉讼实属为时过早。 原告代理人认为,从整个事件过程看,虽然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但仍能够认定醉酒是导致樊死亡的直接原因,况且被告也没有提出樊死亡原因的其他相关证据。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在案件判决前,审判长询问原告、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但被告表示不同意调解。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判决。 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