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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同保护女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8:3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郑亮)由渝中区总工会拟定的本市首个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近日“出炉”,5月下旬先与10余家非公企业签订,今后将逐步推广。而据渝中区对10余家企业500名女职工的调研发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侵害。

  调研中无一企业合格

  渝中区总工会对10余家女性职工较多、声誉良好的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了500份不记名的调研问卷。据不完全统计,没有一家企业完全按照《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或多或少受到了侵害。而且还有相当数量的女职工对自身的权益不了解。

  据了解,女职工权益受侵害主要集中在产前检查不按劳动时间计算,不能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检查、要求几年内不得生育等等方面。

  而据了解,一些企业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有的企业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渝中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有的企业甚至实行单位内部生孩子排队等号的制度。

  生育后安排原岗位

  工作人员介绍说,目前在女性哺乳期中辞退女工的情况已经非常少见;但有的单位则采用把怀孕女职工调离原岗位,或让她们做一些低级工作,或者故意刁难,使她们忍无可忍,自动请求辞职。前者明显违反了法律,后者则钻了法律的空子。

  在某大型私营企业工作的李小姐说,由于竞争环境的日益残酷,公司为了自身的生存不看好“婆婆妈妈”的女性,于是她必须面临着两难选择:要孩子,就失去现在的好工作;不要孩子,保住工作,但面临丈夫及家人的强大压力。而记者也曾接到一位女医生的投诉称,其原先在本市某五星级酒店从事医务工作,生育后被调整为停车场管理员,最终只有辞职走人。在这次女职工专项合同中清楚写明,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签订合同提高男领导意识

  调研发现,女职工权益受侵害很大程度上与领导的认识有关系。如果是女领导,则很容易理解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要求,但一些企业的男领导却不认为生孩子是什么大事。这个专项合同的目的之一也就是提醒男老板们注意加强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渝中区总工会的工作人员称。

  本月下旬签订首批合同

  据了解,这个专项合同主要是将《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系到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条款提炼出来形成的。

  5月下旬,渝中区首批将与10余家经营状况良好、工会基础较好、女性比较集中的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今后将在全区内逐步推广。渝中区总工会还将把调研结果形成报告上交给市总工会作为在全市推广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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