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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构建和谐的支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8:50 南方日报

  “和谐社会与和谐广东”征文

  孙燕青

  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之实现,离不开公平的统摄。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将地球撬起
。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样也需要支点,这个支点就是公平。

  消除利益失衡的关键

  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而不是动荡混乱的。造成社会动荡混乱的重要原因是利益失衡,而社会利益失衡的症结在于社会的不公平。

  公平即公正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社会公正,是公平的基本内涵。在此意义上,平等是公平的核心内容。平等有三个层次: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条件的平等意味着人们在追求利益活动中“准入资格”的无歧视;手段的平等意味着追求利益的方法同等,不应受到差别对待。不和谐社会中的利益失衡,往往是由于条件及手段平等的现实可能性被居于垄断地位的特权者剥夺,丧失条件平等与手段平等的前提下得到不公平的结果。这种不公平破坏了社会主体以正当的方式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诱发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蔓延、不满情绪的滋长、社会风气的败坏、垄断性分利集团的形成,并引发对政府能力与权威的质疑。缺少公平,必然导致利益的失衡与社会的动荡,这样的社会不可能达到和谐。

  法治得以实现的要旨

  科学、民主、法治是一个先进政党确立社会发展蓝图时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依法治国的方式开展。

  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与民主密不可分。法治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的精髓在于以制度化的力量确保每一个社会主体在立法上的平等、守法上的平等和对特权的排斥。因而,公正平等是法治得以实现的要旨。偏离公平这个核心,法治就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没有真正法治的社会就不可能和谐。

  道德有序的保障

  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有道德的社会,这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俄国著名伦理学家克鲁包特金有一句名言:没有正义,就没有道德。而一个社会的正义依赖于在制度上予权利、义务以公正的平衡,正是基于这种公正的平衡,社会方能体现出正义属性。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一个社会对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及其是否体现出正义属性必定积淀于社会成员的意识当中,衍生为他们的道德观念。普遍的道德有序是以社会公平为基础的,公平是道德有序的保障。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变革

  和谐社会不仅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公正平等,也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往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带来了工业文明的繁荣,却导致了对自然征服的挽歌,深刻的教训应当唤醒人们观念的变革。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引入公平的范畴,这不是说自然界在一切方面都要与人类等量齐观,而是要求确立这样的原则: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间万物都有其价值和目的,自然不是人们统治、掠夺的对象,而必须得到人类应有的尊重。人类在享有利用自然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的义务,缺乏这种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人类自身将无法生存。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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