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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出新规保护建筑企业民工 工资须按月支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9:59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朱安璋报道:从5月开始,武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所发金额不得低于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于季度末结清剩余工资。

  记者昨从武汉市清欠办了解到,由武汉市建委和劳动部门共同拟定的《武汉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将于近日正式出台。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所发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中心城区460元,远城区360元。并于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

  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并由本人确认,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实现“两清”。

  规定指出,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资的,延迟支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否则,视作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将不予以验收,取消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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