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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开行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0:30 每日新报

  “登记”改为“认定”门莉娜

  新报讯 【记者门莉娜】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从 5月 1日开始,新的《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与1994年制定实施的旧办法相比,新办法规定,出口退税“登记”的做法改为“认定
”。新办法将原来要求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做法改为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 )税认定手续。

  其次,新办法首次提出“出口商”的概念。与原办法的“出口企业”相比,新办法扩大了出口退(免)税申请人的范围,明确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个人”

  (包括外国人 )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另外,新办法明确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同时,新办法放宽了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审批权限。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审批权限由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改为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所有。

  另据《国际金融报》报道为缓解国内市场在煤炭等方面的资源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月 29日发文下调煤炭等的出口退税率。

  自 2005年 5月1日起,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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