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户籍改革 4种人落户城镇将更容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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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0:35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陆原)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要求各地要以积极稳妥、以人为本、综合协调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建立全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外来务工人员、外来投资者、专业人才、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城镇将变得更容易了(落户条件详见附表)。
《办法》还规定,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在经常居住地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对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以及无户口公民生育的子女,均允许其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经管段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 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户口被注销的,如仍愿将户口留在原地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其他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除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或者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落户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办法》规定,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的公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城市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外来投资者 《办法》规定,凡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或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及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大中专院校学生《办法》规定,凡考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在校期间由学校统一造册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到贫困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籍。考取区外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的学生,或外省来我区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的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 专业人才《办法》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在经常居住地落户,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引进外省的高科技人才可在城市落户,已在城市落户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科技人员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可保留其在城市的居民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