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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不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姜艳秋)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日前,有关部门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
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将参保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公示。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吊销。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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