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年底停发 优惠政策执行至20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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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2:24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商为智)记者昨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将于今年年底停发《再就业优惠证》。 我省将于2005年12月31日起停发《再就业优惠证》,今年内符合政策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至三年期满,直至2008年底。
据了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等10个方面的政策优惠。《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6大优惠政策税费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小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期限不超过2年。社保补贴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3年的社会补贴;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于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其中一人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援助 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有两名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的家庭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服务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来源:武汉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