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对打工妹当选陪审员的三点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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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4:40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江哲 随着《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各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7万名人民陪审员也将正式上岗,与法官同权审案。一则来自杭州《都市快报》5月8日的报道称,“江西籍打工妹”姚明花将成为义乌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姚明花的当选,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以四个字形容:“意义重大”。
但透过报道中各有关人士的发言,笔者发现,有关部门之所以选择“打工妹”姚明花成为“人民陪审员”,存在着一些司法理念上的误区。 一是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了一个荣誉称号。在提到姚明花的“最大特点”——“认真”时,义乌市法院政治处主任傅洪信说:“担任人民陪审员,最重要的是要对这份工作有热情,姚明花的认真让我看到了她对这份荣誉的珍惜。”可见,这位傅主任确实把“人民陪审员”当成了一项荣誉称号。其所体现出来的司法理念上的模糊,与把“人大代表”当成一项荣誉称号一脉相承。 二是认为“姚明花代表了一个重要群体”。傅洪信表示,“姚明花只有高中文化,最终我们决定破格选拔她,是慎重考虑到她代表了社会中一个相当大群体的民主司法权利,如果没有这个群体的加入,我们的司法民主将是不完整的。”那么,有了“打工妹”姚明花的加入,“我们的司法民主”是不是就“完整”了呢?社会中有各种群体,是不是每一个群体都要派出自己的“人民陪审员”呢?同“人大代表”的公共性一样,“人民陪审员”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而不是某一群体利益的代表,亦非某一群体“司法权利”的代表——人民陪审员只能在法律框架内维护法律的天平,不允许向任何一个群体倾斜。 三是将消除外来打工者司法门槛等同于降低“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标准。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认为,“如果说,前几年的‘外来打工者当选人大代表’,是从国家行政权的角度消除了外来打工者的参政壁垒,那么外来打工者当选人民陪审员,则标志着两院司法权也正式对外来打工者消除了门槛。”但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最重要的条件,首先要看其有无相关素质,而不能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予以迁就。从报道可知,姚明花只是高中学历,并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所规定的“一般”条件。当然,并非不可以“破例”,但这个“破例”依然只能以“素质”为条件。 我认为,我们的司法制度建设应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体现出严谨、科学,而不是在形式、花样上下工夫。“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是一个“好看的制度”——笔者并不是要质疑姚明花有无资格当选,而是要质疑当地有关部门选择姚明花的初衷。在我看来,不管是“外来打工者当选人大代表”还是“外来打工者当选人民陪审员”,将其与消除参政壁垒、司法门槛等同,本身就是荒谬的——人民的参政权首先体现为选举权而不是被选举权;如果说外来打工者当选人民陪审员就是消除了司法门槛,那么我们的法官是不是也要有外来打工者一席之地?法律制度的设计是要以“制度”代表“人的权利”,而不是某一个人代表“人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