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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大规模的闲置土地申报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04:19 东南早报

  2006年将闲置土地全部盘活

  早报讯(记者吴语)今日起到6月10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对厦门市开展大规模闲置土地申报登记,主要是为了盘活用地,促进厦门市房地产的良性发展。

  据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的有关负责人透露,他们将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据悉,此次要申请登记的闲置土地范围为: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未建设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用地批文之日)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已动工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的。

  有关负责人认为,导致土地闲置原因复杂多样,一些是政府原因导致,一些是开发商导致的。因此,此次在约经一个月的时间里,首次在厦门开展大规模闲置土地申报登记后,他们将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综合各种情况向厦门市政府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在报备之后,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将在两个月内摸清家底,争取到在2006年将全部闲置土地利用起来。

  该负责人进一步说,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块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的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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