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开始试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04:20 东南早报 | ||||||||
低保对象住院费减半 早报讯今年起,福建将先在罗源县、厦门市同安区、长泰县、安溪县、永安市、莆田市荔城区、武夷山市、龙岩市新罗区、柘荣县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今后,凡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县(市、区),都要试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根据《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现阶段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农村居民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贫困群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 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是,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补助因患大病(含因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分娩)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上述费用包括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每人每年10元),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大额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当年累计享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的最高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早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