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于七月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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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08:35 天津日报 | ||||||||
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调整,仍为8%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5%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张大伟)今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作调整。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信息。 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 200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5262元。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单位可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提高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5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困难企业及职工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困难职工缴存基数可按基本生活费计算。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缴存额调整同时进行登记信息核对并重新登记。单位办理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须同时重新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