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抚恤金最高涨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0:59 金羊网-新快报

  有关通知指出,优抚对象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新快报讯民政部、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优抚对象 提高后提高前

  一级因公革命伤残人员 10800 9800

  城镇烈属(遗属) 3600-4200 2940-30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96009360

  红军失散人员 28801800

  备注:单位为:元/年

  (侯颖/编制)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