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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应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通知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通知要求,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另外,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本报记者张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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