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该如何说“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2: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唐光诚 日前公布的《公务员法》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条款: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
按照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的解读,公务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指的是公务员执行走私、刑讯逼供、做假账、逃税等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这些行为几乎都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上级明知故犯,敢于作出如此的决定或者命令往往都是出于很明显的个人不良意图,才会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而为之。所以,同样也就给执行命令的公务员带来了违法犯罪的风险。 现在公布的《公务员法》并没有为公务员如何抵制这种“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规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如果公务员以强硬的不执行来化解违法犯罪的责任无疑是“鸡蛋碰石头”。何况,现实是复杂的,公务员除了要抗衡上级“明显违法”的“恶”,还有上级的关系网等诸多障碍必须面对。为此,笔者认为,在公务员面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时,最好是采取告知监察、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方式。公务员尽到这一责任后,如果还是发生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危害后果,那么,一是由上级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由有关部门承担渎职责任。公务员则无须为此再承担责任。 再者,立法还是应该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中的“明显违法”尽快作出界定。“明显”是一个很不确切的概念,不同的人由于个人素质、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原因对同一事件会有不同的看法,以此作为关键的法律用语很容易引起争议,显然不妥。根据有关人士的解读,笔者认为把“明显违法”限定为“涉嫌犯罪”为好,与我国刑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衔接起来,轻重有度,有法可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