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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零售药店不能卖疫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2:27 江南晚报

  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将于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今后只有药品批发企业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经批准后方可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按照《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
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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