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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必破”的前提是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3:23 京华时报

  作者: 郭松民来源: 《燕赵都市报》

  据报道,河南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命案侦破攻坚电视电话动员会”上,明确提出“对新发命案要快侦破,力争发一破一;大胆运用一切现代侦查手段和常规侦查手段,力争在5月份实现现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

  看了这则消息,我不由捏了把冷汗:又是“命案必破”!

  为什么提“命案必破”的要求容易酿成冤案呢?主要原因是在这里出现了手段和目的的错位。本来,“破案”仅是维护正义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目的。但在河南省公安厅提出了“力争发一破一”和“命案破案率突破90%的大关”这两项具体的要求之后,对下级公安机关来说,“破案”就开始变成目的本身,而正义和法律反而变成手段了。为做到“命案必破”,放任,甚至故意制造冤案可能就变得“合理”了。

  公安机关如何才能做到既提高破案率又不损害正义呢?在我看来,关键就是在侦破和起诉过程中要严守“程序正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来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既包括“打击犯罪活动”,也包括“保护公民正当权益”,两者要并重,不可偏废。

  如果上级公安部门不对下级公安部门下达“命案必破”的指标,那如何才能解决公安部门的激励机制的问题?我认为激励问题最好交由同级人大和新闻媒体来解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局长由同级人大任命,人大代表可通过质询等方式来督促公安机关的工作,至于舆论监督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同上级公安机关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信息来源是多元的,并不完全依赖公安机关的汇报,且由于他们要向选民和读者负责,因此不仅会关注破案率,也会更加关注办案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正义的原则。

  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不是单纯地以“破案率”作为管理手段,而是把“程序正义”作为“命案必破”的先决条件,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冤案的出现概率。摘编自《燕赵都市报》5月10日文/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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