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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外任何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5:57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

  通知说,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措施,经过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高校乱收费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但是,一些学校仍然存
在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要求,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此外,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通知还要求,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教材费等代收费也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此外,高校收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ā?????K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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