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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种费用明令高校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6:21 深圳晚报

  教育部等部委发出通知

  二十余种费用明令高校禁收

  综合新华社消息高校如果在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学校一把手将被追究责任。这是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出的。根据通知,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费用。通知提出,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资金。

  《通知》指出,高校学生公寓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高校必须将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通知》要求,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于各校的热门专业,只能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得通过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被明令禁止的费用: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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