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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为民办教育收费“定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20:05 扬子晚报

  日前,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发文,为我省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定规矩”,要求各类民办学校不可自行乱收费,其收费标准须经教育部门审核并经物价部门批准。

  从本月起,全省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价格部门批准。民办学校收取代收代管性费用和对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后报价格部门备案。

  通知对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的相关退费进行了规范。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待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据悉,公办民助及公有民营的中、小学的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不适用上述规定,此类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苏佳中 黄红芳 杨涌)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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