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条例 违法排污污染长江最高罚20万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3:0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率先在国内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5日正式实施。昨天,江苏省政府举行贯彻《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座谈会,省环保厅发言人透露,针对沿江开发,江苏省即将出台禁止长江沿线建设的各类严重污染项目的具体目录,并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目前,江苏饮用水和工农业用水50%以上取之于长江,虽整体水质较好,但污染仍时有发生。“条例”规定了水源保护标准,要求长江江苏段中泓水体水质不劣于国家二类水标准,近岸水体以及沿江地区地表水体的水质不得劣于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类别标准。要求沿江地区排污单位一律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向水体排放污水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的一级标准。此外,条例还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规定排污单位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罚款20万元重罚重大的长江污染事故,破解此前困扰环保监察部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问题。 另据介绍,近年来,江苏省沿江开发中的循环经济发展不断取得进展,但资源短缺问题仍较为突出。为此,江苏省即将出台禁止长江沿线建设的各类污染严重项目的具体目录,并大力发展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循环经济,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报记者 黄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