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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最大投机倒把案受害者蒙冤18载未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6:47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5月11日电 5月11日下午,把厚厚的申诉材料再次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之后,汪庆去了天安门广场。24年前,他被错误投入监狱,含冤18载,后为讨回当年被没收的财物和国家赔偿,他又经历了整整6年多的申诉,至今毫无结果。想起这些,汪庆在广场上望着高高飘扬的国旗泪流满面。

  汪庆案曾被定性为“建国以来广东省最大的投机倒把案”(一审法院是广东省电白县法
院,详情见下文《汪庆蒙冤经历》一文)。1998年12月,茂名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汪庆无罪,将原判没收的“赃款赃物”(包括4万余元现金、2921公斤中药材沉香以及摩托车、手表等大量物品)。

  2000年8月,汪庆向茂名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他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国家机关侵犯,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他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2000年9月,茂名市中院以“本院不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为由不予受理。汪庆继续上诉,在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监督协调下,茂名市中院于2002年1月立案接受申请。2002年4月,茂名市中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2003年4月,广东省高院维持茂名市中院决定,不予赔偿。

  汪庆不断上访和申诉。他跑烂了100多双鞋,踩遍了县、市、省和中央上百个机构的门坎,寄出申诉状1.8万多封。中国青年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众多知名法学家和各级人大代表也多方呼吁,但至今,汪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此案之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与当年被没收的2921公斤沉香有关。沉香是稀缺珍贵中药,也是世界上最名贵的香水原材料,到目前为止无法人工合成。沉香的国际、国内市场价格一直攀升不止,按照2005年4月的国际市场价格,2921公斤沉香的价格已高达7740万元人民币。

  那么,当年被没收的沉香到底在哪里?电白县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闪烁其词,只是强调:“时间久远,原来的经手人已不在这里了,不可能一下子退回。”而汪庆则在电白县法院先后得到几个不同的答复———时而说该财产经法医鉴定是假货已销毁,时而说卖了8万多元,时而又说财产是别人的……

  记者在多方采访后得知,当年判处汪庆“投机倒把罪”时,这批2921公斤沉香被封存在北京市药材仓库。1988年10月7日,由电白县法院原审监庭庭长吴汉批准,原刑庭庭长官崇章等人将2921公斤沉香从北京市药材公司仓库全部取出运回电白,未上缴国库,而是于1990年4月被有关人员自行处理售卖。

  对于这种情况,著名行政法专家、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表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当然应该赔。

  “此案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很清楚,关键在于执行难度大,因为数额实在太大,数千万元赔偿金额,茂名和电白两级政府都很为难。”长期关注汪庆案、并多次督办的茂名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进文说。但是,他同时认为,这起案件,一方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一方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晰,倘若就这样不予以赔偿,那国家和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会受到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再高的金额也应当给予赔偿”。

  汪庆则直言:《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违法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予以赔偿。我申请国家赔偿案的焦点不是应不应该赔,而是愿不愿意赔。同一部法律,受害人可以引用,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也可以引用。但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引用的发生不了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引用的才有法律效力,这就是弱者与强权的区别。已经依法确认、有法可依的个案,如果我不能获得国家赔偿,那就证明有关国家机关是不负责任的。

  汪庆的遭遇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申请国家赔偿的受害人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汪庆,以求得到他的指点与帮助。尝尽了伸冤苦楚的汪庆有求必应,他希望通过他的帮助尽可能地减少其他人因此而承受的创伤。

  从2003年起至今,经汪庆实施法律援助获得国家赔偿的个案达11宗。 记者 杨得志

  汪庆蒙冤经历

  汪庆是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高中毕业后专事经营名贵中药材沉香,是当地颇有名气的药材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电白县干部、工人、农民纷纷争采沉香,由于销售渠道不畅,造成沉香大量积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政府牵头,联合药材部门,找到了能人汪庆。

  1980年4月至1981年4月,汪庆被聘为电白县下洞、马踏两公社的临时供销员,负责向外推销沉香。汪庆依法取得茂名市药品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等证件后,多次参加全国性的药材物资交流会,并与全国十多个省、市、县的药材经营单位签订了购销合同20份,推销沉香7290多公斤,价值50多万元。按承包协议,汪庆获得差旅费、退货损失费、报酬等共计1.98万余元。

  正当汪庆深受干部、群众称赞的时候,1981年4月19日,他被突然逮捕。1982年7月,电白县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汪庆有期徒刑9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将查获的汪庆的“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汪庆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湛江地区中院作出将汪庆改判有期徒刑7年的决定。此案当年曾被称为“建国以来广东省最大的投机倒把案”,轰动一时。

  判决生效后,汪庆在狱中不停地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多次被驳回。刑满释放后,他一边劳动,一边锲而不舍地逐级向上申诉。这一罕见的案件引起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指示有关部门认真复查处理。

  1998年7月,茂名市中院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再审。经过调查取证,法院认为:汪庆作为下洞、马踏两公社的临时推销员,依法取得了茂名市药品公司等单位的证件,并以这些单位的名义,与外地药材部门进行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对中药材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规定,也未从中掺杂使假,其行为不构成投机倒把罪;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1998年12月30日,茂名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汪庆无罪。 本报记者 杨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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