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发行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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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07:57 每日新报 | ||||||||
可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王婷 新报讯【记者王婷】央行日前颁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申请、发行、登记、托管、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从6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还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发行人也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发行金融债券可以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也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同时,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顺利发行金融债券,也有利于完善市场制度框架,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