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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事件暴露环评“难言之隐” 凸显机制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23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据中新网转引中国青年报消息:谜底终于揭开。国家环保总局敲山震虎的指向是环评机构还是圆明园管理处。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点名批评说,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一家环评机构在圆明园环评项目上反反复复,延误了圆明园工程环评的时间。

  环评风暴刮到环评机构

  环保总局负责人介绍说,圆明园整治工程自4月份被叫停之后,圆明园管理处找到北京师范大学所属有关环评单位,希望他们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主动递交了委托书。但是该环评单位反复近一个月后,才提出不愿牵头做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延误了圆明园工程环评的时间。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态度严厉地表示,北京师范大学所属的这家环评机构具有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甲级环评资质,从技术、业务上完全有能力承担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但该单位没有以科学的态度与负责的精神,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而是瞻前顾后,惧怕承担责任,导致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延误,环保总局对此予以严肃批评。

  潘岳说,虽然环评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工程,但不能只为一点经济得失和个体利益,就不讲职业道德与专业信誉,更不能忽视社会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今晚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们已经注意到国家环保总局的点名批评,至于学校方面将会有怎样的反应,要等到明天他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见面商议后再做决定。史培军强调,作为学者他们会维护科学的尊严。

  拿人钱财就得替人消灾?

  为什么环评单位宁可冒着被环保总局曝光的风险也不愿意接下圆明园的环评项目?

  参加了圆明园听证会的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姜文来认为,圆明园防渗工程环评做起来至少有两个难点。首先,圆明园防渗工程社会影响大,评价单位心理负担过重。如果评价结论是拆膜,圆明园肯定不满意;如果结论是不拆膜,社会上好多人不满意;如果是只拆一部分,圆明园和社会大部分人都不满意,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和稀泥,环境影响评价是“纸老虎”。

  其次,由于圆明园工程的透明度,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的质量应该是一流的,要经得起各方面专家“显微镜”式的质证。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基本上没有这么齐全的专家支持,尽管可以向社会上聘请相关专家,但很难将其意见完全整合起来。

  尹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家,他分析了环评市场的一些潜规则,揭示出环评单位躲开圆明园工程的可能原因。

  尹先生说,在他们接手的环评工程中,确实有一部分委托单位在签合同之前要求只能先支付1/3的环评费用给环评单位,剩下一多半的费用就要等到审批部门通过环评报告以后再支付。为了拿到全部的环评费用,环评机构只得“努力”做一份能很快被审批部门通过的环评报告。

  尹先生开玩笑说,尽可能地让环评报告被通过似乎成了环评单位的“职业道德”,要是谁做的环评报告不能被通过,拿不到全部的环评费是小事,以后还怎么在业界混?有少数环评机构和委托做环评的单位的关系差不多就等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所以环评机构在圆明园事件上有所顾及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位法律专家说,是中国现行法律的盲点给环评市场的潜规则提供了生存环境。

  美国的法律规定,环评机构提交的环评报告书不仅要论证可能要上马的项目将怎样影响环境,还要论证如果项目不被执行,或者推迟执行的情况下,环境状况怎样,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方案。这就意味着,环评报告书要把项目上和不上的环境状况同时摆出来,供审批部门参考。

  可中国的法律没有要求环评报告要描述项目不上或者推迟上的环境影响,环评单位有足够的空间描述项目应该怎样被通过。

  圆明园事件凸显环评机制缺陷

  有法律专家认为,没有环评机构接圆明园的活儿实际凸显了环评机制的缺陷,应该借机梳理问题,完善环评制度。

  国家环保总局的态度也很鲜明,该局负责人说,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放松质量管理甚至没有任何质量保证的环评单位,环保总局将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修订相关规定,对那些有资质、有能力,拒绝建设单位合理委托、害怕承担责任、不敢以科学态度进行环评的行为和机构进行整顿。

  其实在更早之前,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就批评说,他们在对环评单位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中发现,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环保总局称,要加强环评单位的定期考核和管理,重点加大对环评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定期公布持证单位日常考核成绩,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今年将进一步严格环评单位资质准入条件,实施甲、乙级环评单位升降机制,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不按科学态度弄虚作假的环评单位,不仅要追究环评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环评人员的责任。对那些伪造数据的环评人员,要取消其环评资格。

  圆明园事件暴露环评“难言之隐” 凸显机制缺陷

  作者:刘世昕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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