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武原国税局长入狱服刑期间再发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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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40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 今年63岁的原宣武区国税局局长宋光正,去年底因受贿罪被判入狱5年。然而,还在狱中服刑的他又被查出涉嫌和自己的属下挪用公款30万的行为。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受理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光正、孙珂挪用公款案。 1998年至1999年间,宋光正利用担任宣武区国税局局长,主管该局全面工作之便,让
为感谢宋光正在其单位购买自己公司两批房子时帮了忙,吕润明遂指使下属单位为宋光正装修了一套住房,装修价值近10万元。去年法院终审判决宋光正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然而,还在监狱服刑的宋光正却被检察院查出有漏罪的行为。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5月31日,宋光正和自己的属下原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行政科科长孙珂为牟取私利,利用宋光正担任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之便,私自将该局下属单位北京市宣武区税务咨询事务所的公款人民币30万元,挪至以孙珂的母亲名义开办的公司中进行经营活动,直至同年10月25日孙珂将该公款全部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宋光正、孙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处罚。 法律链接 数罪并罚情况之一 《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