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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地区建委被判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5:23 北京晚报

  本报讯因为在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农户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本市某区建设委员会今天被二中院终审判决行政行为违法。但农户提出的1400余万元巨额行政赔偿却因缺乏合法依据被驳回。

  2002年12月,某区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征用土地进行产业基地建设。征地过程中,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农户刘女士没有得到补偿而拒绝腾地。2003年8月,区建委等单
位联合向刘女士发出通知,告知“有关人员将对其承包地范围内的地上物、青苗等进行丈量、登记等工作,届时未到场或拒绝配合者,区政府将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村队提供的材料作价,并收回土地”。但在有关人员于规定时间前并未到现场丈量、登记的情况下,区建委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铲除了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刘女士随后将区建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区建委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判决区建委赔偿1458.4万元损失。

  经一审法院及二中院经审理认定,区建设委员会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行使责令交出土地的权力,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因此,其强制拆除、铲除刘女士承包和租种土地上的房屋、花房、花棚和树木、花卉,将土地收回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刘女士在部分补偿费用未经依法确认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赔偿内容和数额,缺乏合法有效事实依据。孙莹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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