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规定 任命干部须过“法律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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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6:43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成都5月11日电为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最近出台规定,要求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必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过不了“法律关”的人员,省人大将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据介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试行)》规定,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包括: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
《办法》规定,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在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5个工作日前,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同时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做好考试准备。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考试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参加考试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