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9名师生死亡的河北邢台翻车事故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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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2:3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邢台电 (记者冀保珍)去年11月9日12时,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机赵风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至邢台市南外环与东外环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向右侧翻,致使该车所载槽钢抛出车厢外,造成在该路段东侧路边的荣朋秀等8人死亡(其中有7名小学生)、2人重伤、22人轻伤(本报曾报道)。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事故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赵立峰、赵风宇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和6年,32名受害人共获得赔偿9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立峰(停车场工作人员)在引导超载车辆卸载行驶途中,明知抢夺司机方向盘,影响驾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赵风宇(卡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在车辆超载的情况下,转弯时未减速,二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车辆侧翻,车上槽钢散落,酿成祸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立峰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赵风宇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立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风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后悔,当庭对受害人表示悔过,因此,可对赵风宇从轻处罚。 根据邢台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立峰、赵风宇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各承担50%。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立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风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立峰、赵风宇共同赔偿32名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906948.32元,其中,赵立峰承担453474.16元,赵风宇承担453474.1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台市直公路站对被告人赵立峰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肇事车车主王东升对被告人赵风宇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诸多原告对判决书的公正提出质疑,纷纷表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