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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要求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助学奖学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9:57 东南早报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转发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制度,设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从2005年2月起,全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约20%的贫困家庭学生每月享受100-150元不等的困难补助。

  每人每月补100-150元

  我省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约20%贫困家庭学生,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除特困生外其余15%左右贫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上述补助面比例是全省抽样调查测算的参考数据,各高校应在这个比例指导下,根据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选,不要求绝对统一比例)。

  低保家庭子女优先

  学生申请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包括:遵守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合格;无不正当高消费行为;低保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

  高等学校可按照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和评审细则,对学生进行评选。

  高校承担40%资金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及高校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承担60%,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40%。公办高校应确保在学费收入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的部分不得低于20%。民办高校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减”工作。

  厦门市辖区内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除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福州大学工艺美术学院和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外,其余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评审名单公示7天

  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报送申请汇总表及有关推荐之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7天,接受师生监督,确保“奖学金”真正发到贫困生、特困生手中。各高校必须确保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按补助标准,按月及时发放给贫困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者,将扣减有关专项经费,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来源: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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