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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2:55 黑龙江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

  刘志峰说,近两年来,一些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意见》提出的措施,就是要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市场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稳定住房
价格。这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防止市场出现大的起伏,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有利于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刘志峰说,为遏制期房炒作,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就是说,房屋在取得房产证之前,不得转让。同时要求实行购房实名制,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为抑制炒作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加大了税收调节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谈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问题,刘志峰指出,《意见》提出了四条明确要求:一是强化城市规划调控,落实此类项目建设。二是控制这类住房的价格。三是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四是鼓励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

  刘志峰指出,《意见》在提出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的同时,要求各地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利润控制在3%%以内。对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以及开、竣工时间等提出控制性要求,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刘志峰说,2003年底,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目前从总体看,多数城市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刚刚起步。为此,《意见》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抓紧开展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况调查,全面掌握需求情况,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二是根据廉租住房需求,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三是把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谈到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会不会增加百姓的住房负担时,他指出,对以自住为目的普通住房消费,国家一直是支持的,199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次税收政策主要是调整了营业税政策,实行优惠政策要求的居住期从一年调整为两年。但居民为了自住而购买的普通住房,一般不会在两年内转让,因此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政策基本没有改变。

  他说,由于过去对什么是普通自用住房没有严格界定,一些地区在执行中把优惠政策扩大化了。为此,《意见》在要求严肃税收政策、严格税收征管的同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提出了认定标准。

  刘志峰指出,《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都是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的。稳定房价,本身就是把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作为重要的出发点之一。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既是调控房价的重要措施,也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可以为购房家庭创造一个放心的住房消费环境。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可以使更多的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住房保障。税收政策的调整,则更加明确地把税收优惠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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