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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参赌要从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6:0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今天就开始施行。针对目前赌博违法犯罪手法的多样化,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并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

  从去年开始的禁赌专项行动遭遇法律困惑,比如组织人员到境外参赌是否犯罪,为参
赌人员提供帮助是否犯罪、一般的小额娱乐输赢是否犯罪等。司法解释明确,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我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此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均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解释界定说,“聚众赌博”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针对网络赌博日益猖獗的现象,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此外,所有赌博犯罪中赌资均应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网络编辑: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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