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昌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并于本月开始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7:35 江南都市报

  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文/记者邹文彪实习生万辉武

  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本月开始实 施。该办法就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职工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人士称,此办法的出台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各类企业及工商户要为职工交保费

  办法规定,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各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 位的职工都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 保险的,可以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 缴费情况和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等情况,在参保缴费后30天内及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15天内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有权采取 各种合法的方式督促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 况。

  上下班途中车祸为工伤

  该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 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等等。

  《办法》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 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 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此外,该办法将以下几种情形排除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包括:因 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基金七种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 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伤死亡职工的 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法律、法 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各县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以下简称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节余收入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县区储 备金提取后,50%留在本县区,用于本县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余50%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建立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调剂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逐年累计达到当年工伤保险金总额的50%时,不 再提取。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待遇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节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本级储 备金支付;仍不敷使用时,可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调剂。

  发生伤害事故24小时内报告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自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 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并 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费率浮动,具体行业差别费率 及浮动办法由劳动等部门制定。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