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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轿车肇事 公司难逃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乘坐轿车出租公司的轿车受伤后,乘客将该轿车出租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泰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作出判决,泰顺县大发轿车出租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处赔偿乘客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24667.45元(被告已支付70000元)。

  2003年8月28日,泰顺县第一中学职工梅红等人乘坐被告大发公司的驾驶员徐某驾驶的出租轿车去温州,当车驶到56省道文成口新联村一弯坡地段时,与相向行驶的货车碰撞,造
成原告脑部受伤。经文成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徐某经村庄划有中心实线的弯坡地段占道行驶,车速过快,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泰顺县大发轿车出租有限公司为驾驶员徐某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6月21日,梅红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发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8521.22元。

  大发公司辩称,徐某系承包大发公司的车辆进行运营,不是为大发公司驾驶车辆。本案系侵权之诉,应由责任人驾驶员徐某承担责任。被告为原告所作的担保,范围只是初估损失55726.2元,而被告已支付7万元,已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责任。且原告乘车未系安全带,亦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大发公司系经营出租车业务的法人单位,由于其工作人员即驾驶员徐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梅红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大发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与驾驶员徐某之间的承包关系,属内部关系。被告大发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与驾驶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与过错责任,向徐某追偿。 张勇 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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