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彰显以人为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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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0:1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涡阳县城关镇农民张兴志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进入正在修建的公路,撞在堆放在路面的石子上,造成了一条腿被截肢的事故。省高院日前终审判决,县、乡两级政府因对在建的道路疏于管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向这位农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省高院对这起民事案件的判决,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2002年9月5日晚,张兴志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至涡阳县新兴镇团结路小李庄
张兴志将涡阳县交通局,第三人涡阳县政府、新兴镇政府、涡阳县公路管理站告至亳州市中级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及两个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涡阳县交通局、新兴镇政府、公路管理站上诉均称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兴志视封闭现场和警示标志而不顾,驾驶摩托车进入公路施工地段,其伤害完全是自己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这条路系由涡阳县县乡公路建设指挥部与新兴镇政府签订协议共同修建的。其中约定了资金来源、改建标准、责任划分等。特别约定了由指挥部负责施工队伍并保证工程质量,因而该路段实际施工方应是该指挥部,新兴镇政府是协作单位。而指挥部是当时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涡阳县政府承担。县交通局虽参与公路建设,但不能认定其就是该路段的建设方或施工方。公路管理站为修路提供了技术服务,是帮助指挥部完成修路任务,其行为也不能证明其是该路段的施工人或建设方。修建该路段时,尽管协议要求对其进行全封闭施工,新兴镇政府也进行了广播通知等,但措施不规范,落实不到位,设立的警示标志也不明显,因而对张兴志所造成的事故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涡阳县政府和新兴镇政府应分别承担30%的责任。作为受害人的张兴志明知是正在施工的路段,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进入该路段,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事故的重要责任,即40%的责任。 省高院终审判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假肢费等合计15万余元,由张兴志承担40%,涡阳县政府和新兴镇政府分别承担30%。涡阳县政府、新兴镇政府各承担张兴志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周瑞平) 作者:张利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