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公室喝到涉假饮用水投诉无门凸显法律空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2:2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远志) “在办公室里喝水就不算生活消费了吗?”北京跃步商业有限公司的高经理非常纳闷。几个月前,公司订乐百氏桶装水。一周前,他的四五名同事都开始腹泻。他们拨打12365,发现所订桶装水防伪码有误。当他投诉时,工商局提出不属于生活消费,无法受理。 “我投诉的电话费都有上百块了。”高经理非常激动地说,今年1月,公司订了东城区铭锦泉水站的乐百氏桶装水,有同事出现了腹泻的情况。一周前,四五个人陆续开始腹泻。5月10日上午,起了疑心的高经理将铭锦泉水站桶装水上的防伪码划开,拨打12365查询,提示音是“防伪码有误”。 “你可以投诉我,工商局让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铭锦泉水站的销售代表表示不清楚为什么防伪码有误,但是不承认他们的乐百氏桶装水是假的。高经理立即拨打了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但东城区工商局的答复让他非常意外。工商局认为出问题的桶装水是办公用水,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受理高经理的投诉。如果是在家里喝,那就可以受理了。“在办公室里也是饮用啊。”高经理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释。 市工商局消保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使用的目的,高经理买的桶装水属于办公用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民法》,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为了几桶水也不值得打官司呀。”高经理非常郁闷,他怎么也想不出在办公室喝水与在家喝水有什么不同。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丘宝昌认为,饮水机即使是公司购买的,但消费的是员工个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