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军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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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4:29 北京晨报 | ||||||||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撞人致死案宣判 原辽宁省人大代表撞人致死案昨作出一审判决 新华社电(记者于力马环宇)13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剐碰,双方发生争执、撕扯。侯建军开车追撵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死亡。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提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人民币154970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据被告辩护人透露,侯建军已决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记者连线被告辩护律师:判决问题很多 侯建军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结果问题很多。忽视了被害人打人在先的事实;就杀人是否“故意”的问题上,现场光线较暗、被告人是开车围堵不是追撵、障碍物对驾车人视线的干扰等因素都未被考虑;在被告人认罪问题上,被告人是自首而不仅是投案。法学专家:故意杀人定性成立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专家洪道德说,判决对于故意杀人的定性没问题。故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而本案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洪教授说,撞人案事发公共场合,且被告人使用了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具(车辆)追赶被害人,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可以说情节恶劣。实习记者金星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新华社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