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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不是犯罪庇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6: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5月13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笔者注意到,一审判决甫一发布后,网上舆情已是一边倒的拍手叫好之声。

  对于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学术界已有颇多讨论。较获公认的看法是,司法固然不能无视民意,又需对民意保持独立。但无论司法如何独立于民意,都离不开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从案情上说,侯建军案本应归属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却又因被告人的人大代表
身份而变得不普通起来。

  立宪的基本原则中,“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然排除了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以此看来,此案的一审判决没有因认定了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而予侯以从轻判决,本在意料之中。此一细节也清晰地向公众传达出司法机关对宪法文本中“平等”原则的践行,那就是:无论被告人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也无论被告人有过何种历史贡献,都不能动摇“平等”原则这一法治之基。

  联想到富豪圈中方兴未艾的一股“代表热”,这一判决无疑为那些希望凭借“代表”这一特殊身份来荫庇自己的富豪们提了一个醒。诚然,富豪追逐“代表”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一些富豪认为,介入立法部门既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为经商积累政治名誉和信用资源,又可以通过兼任这一“闲”职,确保仍有充裕的时间从事商业活动,可谓“革命生产两不误”。此外,更重要的是,人大代表在法律上享有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时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特权。

  但这种特殊的身份保障主要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合法、顺畅履责,而并非要为“人大代表”给出一张“护身符”。“人大代表”当然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庇护证。人们常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人大代表不但是“知法”者,还是“立法”者。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固然不需“罪加一等”,却也要一视同仁地给予依法处理。

  作为“民意代言人”的人大代表沦为罪犯的案子屡有所闻。这些沦为罪犯的代表在令“民众代言人”的美誉蒙羞的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各级人大在审查和监管代表资格上的缺陷和不足。如果说有些“问题富豪”热衷成为人大代表是源于其自身逐利的需求,那么,以良好的代表产生机制将这些“问题富豪”拒之门外就应是作为人民代议机关的人大所应追求的目标。(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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