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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次举行法制协调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7:32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5月13日讯 公安机关审查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条件的时间,应该在申请人进行培训之前还是之中或之后?针对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这一问题上产生的分歧,今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主持召开了法制协调听证会,以广泛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法律意见供政府决策参考。据介绍,在政府法制协调工作上引进听证的做法在我省还是一次新尝试。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委派省交通厅牵头起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后,在省公安厅会签时,由于对法律使用理解的不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许可申请人条件审查工作,是在申请人进行培训之前、之中还是培训之后进行这一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经多次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为拟定科学、客观的法律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就这一焦点问题进行法制协调听证。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社会诸多方面,为公平起见,要求公安厅和交通厅各提供5名驾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5名驾驶员代表、5名相关专家的大名单,然后由省政府法制办随机抽取2名专家学者、4名驾驶培训机构的负责人、4名驾驶员代表组成听证会参加人员。

  听证会首先由当事双方陈述。交通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学员有自主择校、参加培训受教育的权利,故主张公安机关审查机动车辆驾驶许可条件的时间,应在申请人培训之后。公安厅认为,如果培训完再审查,若有不符合驾照资格的学员,既浪费其时间,又损害学员和驾校的经济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故主张审查应在报名后、培训前进行。接着,10名听证参加人分别结合自己掌握的情况或自身经历提出意见。临沂市保安驾校校长张文京、来自淄博的驾驶员代表张建军等人从方便学员、减少环节出发,主张先审查后培训;而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姚虎明律师等人认为,要充分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审查应放在培训后。在当事双方放弃自由辩论后,经过最后观点陈述,听证会结束。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听证会不立即做出结论,而是待对各方意见充分研究后,起草法律意见书报省政府决策时参考,并抄送各听证当事人和参加人。

  充分听取社会相关各方的意见,能够做到“兼听则明”,也使得决策更有针对性、更便民、利民,真正为群众服务。作为听证会专家代表的山东省警察学院郭忠银教授认为,听证会让更多人有了发言的机会,论证和沟通过程的透明使决策更全面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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