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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人大代表侯建军一审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0:29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沈阳电

  昨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万余元。宣判后,侯已经提出上诉。

  驾车追撵将人撞倒

  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建军于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刮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刮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撕扯。

  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

  裘吉被撞倒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裘吉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被告人侯建军于作案当日早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自首等情节未予认定

  侯建军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所提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丧葬费、解剖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154970元的诉讼请求中,经查,所提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154970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0元。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另据媒体报道:法院审理认为,侯虽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对自首不予认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新闻链接:侯建军供述事发起因

  据侯建军供述,3月27日20时30分左右,他带着3人到云顶歌厅七楼VIP贵宾包房娱乐。当晚喝了不少酒,次日凌晨2时多,其结账后带着一名女服务员从云顶歌厅出来去吃夜宵。

  在他驾驶现代吉普车载歌厅的服务员行至抚顺大酒店附近时,车的左侧倒车镜刮到了在马路中间行走的一个男的,倒车镜的玻璃片掉了下来,他下车与该人互相骂了起来,那人照其的头部打了一拳,然后向大酒店方向跑。由于追不上那人,便开车追赶,直至事发。《沈阳今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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