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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工会开展“要约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1: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王伟通讯员张姿)“以上关于开展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望公司采纳,并于20日内书面答复”、“为有利于协商工作,请公司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及各类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这些围绕职工合法权益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要约的举动,是江苏省苏州市总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后出现的积极变化。

  所谓“要约行动”,源于《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行政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是法律授予基层工会的权利,也是启动协商、签约的重要法定程序。

  在江苏省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今年年初决定在全省开展“要约行动”以后,苏州市总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的,集体合同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的,职工在劳动关系上有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的,基层工会均应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协商要约。

  根据苏州市总的要求,基层工会在向用人单位行政发出要约后,应同时报送上级工会一份。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要约行动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基层工会发出要约,用人单位在20日内未能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的,或长期不签集体合同、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履行集体合同条款的,各市、区、局(公司)工会,可以直接或授权镇(街道)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随着“要约行动”的不断推进,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多维护。一家外资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外方不想再签订合同。企业工会发出要约未果,上级工会及时发出建议整改书,终于促使外方重新签订了集体合同。另一家外资饭店在基层工会数次“要约”后,先后8次修改合同,最终达到了劳资双方都满意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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